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保护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湖北省财政厅对《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债发〔2019〕3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附件: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管理,保护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金融机构自愿申请、湖北省财政厅择优选择的方式组建承销团;湖北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与专项债券发行合并组建承销团。湖北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销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格条件,承担湖北省政府债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承销团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出机制,根据上一年湖北省政府债券承销情况调整承销团成员等级(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一般成员)。
第五条 湖北省财政厅对承销团成员承销湖北省政府债券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向承销团成员通报考评情况,按季度通报承销团成员承销量排名情况。具体的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湖北省财政厅按照不同等级、不同类型机构(银行类承销团成员、券商类承销团成员)对承销团成员分别考核,即同等级、同类型金融机构纳入同类别考核,承销团成员所属类别在组建或增补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承销团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 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及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范本。承销团组建通知明确报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承销协议范本包括湖北省财政厅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资商业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资商业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湖北省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设立了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并建立了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开通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和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等相连的专用通讯线路。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及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近两年未被湖北省财政厅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主动退出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的申请人,湖北省财政厅根据申请人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债券承销团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纳入承销团;综合考评得分表现,择优确定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第十条 湖北省财政厅根据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公布承销团成员增补通知。根据申请人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因素,择优从提出申请的金融机构中增补为承销团成员或调整承销团成员等级。新增补的承销团成员只能增补为承销团一般成员。
第十一条 自然年度终了,湖北省财政厅综合考评承销团成员得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降低承销团成员级别。
(一)银行类承销团成员:承销量低于当年银行类一般成员最低承销量要求且考评得分低于银行类一般成员考评得分中位数50%的,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承销量低于当年同类别最低承销量要求且考评得分低于同类别承销团成员考评得分中位数50%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降低承销团成员等级。如主承销商承销量低于副主承销商承销量要求且考评得分低于副主承销商考评得分中位数50%,直接降为一般成员。
(二)券商类承销团成员:承销量低于券商类一般成员最低承销量要求或考评得分低于券商类一般成员考评得分中位数50%的,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承销量低于同类别最低承销量要求或低于同类别承销团成员考评得分中位数50%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降低承销团成员等级。如主承销商承销量低于副主承销商承销量要求或考评得分低于副主承销商考评得分中位数50%,直接降为一般成员。
第十二条 退出债券承销团的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湖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十三条 承销团成员组建、增补、调整、退出相关事项,湖北省财政厅对承销团成员发出通知,签订或终止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湖北省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参加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活动,直接承销湖北省政府债券。
(四)按照债券承销协议和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发行手续费收入。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销及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六)参加债券发行等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债券发行等业务考察和培训,参与承办相关财政业务。
第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
(二)按时足额向湖北省财政厅缴纳债券发行款,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三)在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债券的投标和承销;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湖北省政府债券信誉;积极参与债券交易,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确保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和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等线路畅通,系统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湖北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二)跟进分析市场情况,并就改进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湖北省财政厅负责对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承销团成员开展湖北省政府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含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资格)的,一经发现,湖北省财政厅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湖北省财政厅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
(一)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二)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湖北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湖北省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反承销协议或湖北省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债发﹝2019﹞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