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符合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符合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且2020年—2022年认定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申报。
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称号自动取消,原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材料
各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须严格按“通知”要求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报告。
三、审核推荐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申报组织、实地核查、满意度测评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审核等工作,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择优排序推荐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市经信局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
四、有关要求
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11月2日(星期三)前将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含全部材料电子版刻盘)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85316956
附件: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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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