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二、调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新增和变更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统计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及其他分类属性指标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单位基本情况采取即时在线报送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由基层统计机构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及时开展调查,在线填报。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六、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七、数据发布
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