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在地区实施,包括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投入产出核算制度、资金流量核算制度等。
Ⅰ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核算范围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范围是地区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核算内容
生产法地区生产总值,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创造价值,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的增加值,具体指标包括总产出、增加值等。
收入法地区生产总值,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核算生产活动成果,具体指标包括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
支出法地区生产总值,从常住单位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情况出发,根据最终使用的不同类型,核算相应最终使用指标,具体指标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流出等。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创造的增加值,具体指标包括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
四、资料来源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础资料来自经济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资料、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财政收支和决算资料等。
五、数据公布
地区生产总值数据由各地区自行选择适当方式对外公布。部分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外发布。
Ⅱ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
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核算依据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核算内容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共有三张总表表式。分别为投入产出表、产出(供给)表和使用表。
投入产出表以矩阵形式,描述国民经济各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中的投入来源和产出使用去向,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数量关系。
四、资料来源和编表方法
编制投入产出表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包括投入产出调查汇总资料,统计系统内工业、农业、投资和住户资料,以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资料。
按照各基准年《投入产出表编制方法》进行编表。
五、数据发布
投入产出核算一般滞后两年完成。投入产出表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投入产出学会网页和统计年鉴对公众发布。基准年表(尾数2、7年)公开出版并附有数据光盘。
Ⅲ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描述我国社会资金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核算范围
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是本地区各机构部门的资金流量状况。资金流量核算反映一定时期内各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同时反映各机构部门的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其核算内容覆盖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相伴随的金融活动。资金流量核算包括“资金流量表(非金融交易)”和“资金流量表(金融交易)”两张核算表。
三、核算内容
非金融交易表以增加值为起点,全面记录机构部门之间以及与国外之间的收入分配、收入使用以及非金融投资过程,基本指标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财产收入、初次分配总收入、经常转移、可支配总收入、总储蓄、资本转移、资本形成总额、净金融投资等。
金融交易表从金融过程角度,全面记录各机构部门通过金融交易提供、获得的资金,显示资金在部门之间以及与国外之间的流动状况,基本指标包括通货、存款、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准备金、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中央银行贷款、直接投资、国际储备资产等。
四、数据来源
资金流量核算按照交易的项目和机构部门的类别,逐项、逐部门收入基础资料,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财政决算、社会保险决算、金融统计、国际收支等。
五、数据发布
各地区(除西藏自治区外)按照本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流量表(非金融交易),数据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资金流量表(金融交易)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编制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