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国家五部委局提出的“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措施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当年政府预期调控目标(2011年为4%)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调控目标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6个月达到当年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时,按照正常程序,以启动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研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办法。
5.启动联动机制时,对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大中专院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6.目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依据。待正式编制、启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再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三)补贴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档确定各类保障对象当月补贴标准(精确到元)。具体为: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4%至5%(含5%)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高于5%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1%;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
(四)资金保障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发放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后,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按照我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参加,明确职能分工,做好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
1.市物价局:密切关注、准确分析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市民政局: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5.市统计局: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6.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掌握本区区级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组织好本地区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四、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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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