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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

        (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严格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按时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按月发放。

        (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制度,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区域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完成农村福利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加强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医护人员,保障运营经费。建立农村福利院购买服务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体系。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加快建设市、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成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加强对储备库的管理,备齐必备的救助物资,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调拨。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住房保险。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实行先保险支付后给予补助,将大病保险纳入即时结算流程,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五)健全教育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确保所有学生不因困难而辍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给予政府助学金资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对革命老区学生提供营养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城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艺术表演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在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超出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生源地贷款、学费代偿、生活补助。

        (六)进一步规范住房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或者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住房困难人员实行优先配租、租金直接减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需救助对象,可不经轮候直接给予救助。优化低收入困难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流程,进一步细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要主动摸底排查辖区内困难家庭就业状况,积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税费(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给予就业救助。制定相关鼓励政策,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救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优先给予就业援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和创业积极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不计算收入,6个月至1年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一年后按实际就业收入计算;一、二、三级残疾人就业后按照50%比例计算收入。除了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严格的定时复核制度外,采取限定获得低保时限、逐年减少救助金额、限定参加义务劳动等政策措施,降低劳动人口对最低生活保障的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以及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服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准确界定救助对象,明确救助方式,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必要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继续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动困难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九)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工作。根据城乡群众遭遇的具体急难事项,综合运用各种救助政策,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排查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确保及时有效救助。

        (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探索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入户调查、信息采集等具体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进一步推进向社工机构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调节家庭、社会关系,舒缓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社会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市、区两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社会救助决策和部署,统筹研究制定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筹集与使用,督促各基层单位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救助规划工作;负责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牵头做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检查督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筹集、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的救助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数据,设置低收入困难家庭日常支出观测点,做好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消费等数据监测调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共同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在街道(乡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和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制定统一的窗口服务标准,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社会救助受理、转办、分办、承办、回告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区、街道(乡、镇)“以钱养事”或者购买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不低于社区(村)“两委”副职各项待遇水平。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不断拓展核对系统功能,整合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慈善组织等部门和单位社会救助信息,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全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为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提供基础数据,形成政策统一、标准一致、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运行系统,切实防止漏救和重复救助。

        (五)强化资金保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与财政性存款、民政系统存款的银行选择挂钩机制,发放给个人的社会救助资金,由银行免费实行社会化发放(除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外)。

        (六)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畅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等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停止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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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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